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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规章
绵阳市读者之友协会章程
点击次数:9566   发布时间:2012/5/29 16:51:0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绵阳市读者之友协会(以下简称:读友会)。英文名称Mianyang City Association of friends of reader,缩写MC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读友会是由绵阳市图书馆(科技情报研究所)倡议并发起,有全市图书、科技情报、编辑、出版、发行、印刷、书刊销售等行业单位参加,各高校和广大读者个人自愿加入,共同组成的学术性、交流性、联合性、互助性行业社团,全称为“绵阳市读者之友协会”。

第三条本读友会的宗旨:全体协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遵守协会章程。本读友会以“交流学习体会、反映读者需求、开展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读友会接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图书馆的指导。             

第五条本读友会设在绵阳市图书馆内,详细地址: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47号,邮政编码621000。

第六条本读友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三万元正,资金来源自筹。

第七条本读友会法人由绵阳市图书馆馆长兼任,设置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名。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读友会业务范围:

(一) 与市级相关部门紧密合作,联合其他社团组织和有识之士,开展教育培训、读书讲座、专题研讨、节日主题活动、读书征文、出版物展览展销、艺术品交流、文艺展演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引导市民更好地利用图书馆的各种资源进行学习和科研,提升科技城读书品味,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推进绵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 开展读者联谊活动,交流读书心得体会,积极为《绵阳文化》撰稿;                                                                           

(三) 开展书评、竞赛、博客交流等活动,提高市民的阅读兴趣,锻炼写作能力和表达水平;                   

(四) 协助图书馆组织读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图书馆志愿者队伍;

(五) 组织与馆内外社团广泛交流合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读友会的会员包括广大读者个人及全市编辑、出版、

发行、印刷等行业、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读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读友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读友会;

(三)积极参加读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很好的组织协调性; 

(四)自觉遵守读友会规章,维护读友会声誉;

(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读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读友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读友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读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读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读友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读友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读友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读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读友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批准,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读友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读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读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读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会。协会顾问聘请主管单位领导和专家兼任。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各县图书馆可设立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其负责人由本协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读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读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读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读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读友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读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读友会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读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读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读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元,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2000元,协会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本读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对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将给予适当奖励,但不得将会费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读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读友会财会人员由读友会聘请专业财会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读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读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审计机构或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读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读友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读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读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读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读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读友会终止前,须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读友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读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读友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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