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绵阳市图书情报学会,英文译名为:Mian Yang Society of Library Information,缩写MYSLI。
第二条绵阳市图书情报学会是图书情报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情报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情报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发展我市图书情报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发展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入才”的风尚,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为建设和谐绵阳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绵阳市民政局、绵阳市文化局、绵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47号,绵阳市图书馆(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邮政编码62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情报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业务活动:
(一) 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情报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创新;
(二) 加强同市内外图书情报界的联系与合作; 积极推动图书情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 努力为本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四) 大力开展对会员和图书情报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五) 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情报意识。
第七条 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发挥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主体作用。
第八条 积极进行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开展好馆际相互支援的文献资料共享工作,进行联合目录、书目索引等二、三次资料的编制。
第九条 维护会员和图书情报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情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图书情报学会工作者。
第十条 抓好图书馆人才培养工作,举办各种业务人员培训班,组织本网内图书情报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和经验交流,使图书馆的干部队伍建设形式多样化。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馆员、工程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情报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在图书情报界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者,或有三年以上图书馆情报工作经历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图书情报及相关行业和机构工作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图书情报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领导者。
(二) 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各级各类图书情报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 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情报学科有重大贡献的会员,或给予本会重要支持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 经所在学会或两名理事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市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习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经本会提示后仍不缴纳会费和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九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上报上级主管审査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査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和学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本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 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 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实行民主管理,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定期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査.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査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6日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2009年11月26日核准之日起生效。